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棠财采罚决〔2024〕 4号
供应商:三亚速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海榆中线榆红村四组59号
法定代表人:唐胜利
联 系 人:唐胜利
电 话:1559751099
一、违法事实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中发现,你公司在“三亚市海棠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清查及入户调查项目”招投标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本局经审查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38万元)8‰的罚款,合计¥:11,0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在海棠区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三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司通〔2020〕51号)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